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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措施及檢舉要件

一、遇有下列情況您可以向本處檢舉或反映:

  • 本處各機關承辦工程及採購作業涉有圍標或者不當限制投標規格、資格之綁標情事。
  • 本處各機關工程及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 本處員工執行職務藉機索賄,或於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 本處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
  • 本處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本處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 本處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 本處諸項作業流程中易滋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二、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依據現行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標準如下:

 
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但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三、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前揭辦法同時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