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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市場處攤販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暨檢修執行計畫》

公告《臺北市市場處攤販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暨檢修執行計畫》

一、實施目的

加強管理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消防安全設備,以期提供市民安全購物環境,達到預防火災或減輕災害之目的。

二、實施對象

(一)依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設置管理要點或依其他法令規定,規劃、設置或管理之集中場如附表一。其中城中、晴光、關渡宮等三處依慣例已委由消防專技人員進行消防檢修申報,另由消防局消防分隊督導三處集中場自理組織依歷年期程定期辦理消防檢修申報,另依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市集輔導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及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建國假日玉市(中華玉器藝術文化交流協會、臺北市玉石文物協進會)及建國假日藝文特區營業場地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事項之督導機關。

(二)領有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並共同聚集單一場所營業,經市場處列管之攤販聚集區如附表二。

(三)未領有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但經臺北市政府一0九年攤販長期精進計畫專案輔導已成立自理組織、共同聚集單一場所營業,經市場處列管之攤販聚集區如附表三。

三、檢查設備項目

(一) 滅火器:依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每二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具滅火器並固定於明顯處為原則;另集中場最低設置數量為四具滅火器。

(二) 出口標示燈或逃生指示牌(設有遮雨棚之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於遮雨棚範圍內各交叉路口或適當位置設置。

(三) 各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自理組織應依前兩款設備,提送相關清冊予市場處,續由市場處審核彙整後提送消防局核備(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四、作業方式

(一) 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自理組織平日自主檢查:各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自理組織應負責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每月至少辦理一次檢查,如發現設備有故障、損壞、未定位之情形應立即進行改善,並隨每月財務報表彙整紀錄表提送市場處備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 市場處定期委託檢查:

1.市場處每半年委託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人員針對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消防安全設備辦理檢查,檢查結果如發現缺失時,應由集中場自理組織負責修復,續由市場處會同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自理組織進行改善確認,爰檢查結果及處理情形應作成檢查紀錄表,並至少應保存二年。

2.檢修結果不合格部分,市場處將持續追蹤複查,直到完全改善為止。

3.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為各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上半年及下半年檢查結果期限,市場處將於隔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報年度檢修結果予消防局備查。

五、稽查作業

(一) 市場處針對各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設備是否定位及周圍有無遮掩物部分進行不定期稽查。

(二)配合消防局「臺北市公共設施公共安全檢查計畫」召集相關單位辦理聯合檢查及後續相關檢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