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112年8月23日北市產業市字第11230186702號令及112年8月24日北市產業市字第11230191182號令。二、臺北市市場處為執行臺北市市場處轄管地下街管理要點第六點商店自理組織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廣告物,完善申請作業及收費方式,以維持地下街商場營運秩序,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一、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112年8月23日北市產業市字第11230186702號令及112年8月24日北市產業市字第11230191182號令。
二、臺北市市場處為執行臺北市市場處轄管地下街管理要點第六點商店自理組織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廣告物,完善申請作業及收費方式,以維持地下街商場營運秩序,特訂定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