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攤販集中場硬體設施補助計畫」
一、受理期間:計畫公告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核定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有證攤販聚集區。 (二)本市試辦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之攤販,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定立案之社會團體。 (三)前二款以外,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輔導之場域管理組織。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有助於市容及衛生環境之攤販營業場所固定設施如地坪、遮雨棚架、油脂截留器等。 (二)本處得依下開設施之優先順序核予經費: 四、補助額度: (一)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補助。 (二)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補助金額以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三)如本處及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150萬以上者,自理組織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五、審查: 審查項目包括資格、申請補助項目及應備文件審查。如申請者之資格不符或應檢附文件未完備者,本處得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有欠缺,本處得駁回其申請,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六、預算金額:本案計畫所需經費總計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