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稱本處)轄管44處公有零售市(商)場攤商(排除收回規劃之八德、南松、永吉、信義市場)、16處臺北市夜間臨時攤販集中場、納管專案管理夜間攤販聚集區所屬攤販(下稱夜間攤販集中場(區))及台北、站前、龍山寺地下街及東區地下街3間店鋪與本處簽訂店鋪契約之使用人。
二、獎勵標準:
(一)採分級獎勵方式,依每月電子支付交易筆數級距,予以不同獎勵金,攤商於公告期間,申請每月級距獎勵金,級距如下:
級距 | 1 | 2 | 3 | 4 | 5 |
電子支付 交易筆數/月 | 20-50 | 51-100 | 101-200 | 201-300 | 301以上 |
每攤獎勵金/月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二)計畫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三)本計畫所稱電子支付係指:
1.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支付服務。
2.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經濟部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I301040之業者)提供之支付服務。
3.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之業者提供之支付服務(刷實體信用卡除外)。
三、申請期程:
(一)計畫期間:113年5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申請期限:分2批申請,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權利。
批次 | 申請月份 | 申請期限 |
1 | 113年5月~7月 | 113年8月15日前 |
2 | 113年8月~10月 | 113年11月15日前 |
四、計畫經費:1,000萬。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月份之電子支付交易筆數佐證資料(須含攤商(販)及店鋪(公司)名稱、交易日期、交易總筆數、交易總金額等;依審查情形,倘有疑義將另要求所有交易對象之每筆交易明細)
(三)地下街店鋪使用人須額外檢附:
1.交易明細
2.聯合(專櫃)經營廠商清冊
3.經公證之聯合(專櫃)經營契約影本
(四)稅籍登記證明(免稅籍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人同意書
(六)其他核銷文件(領據、存摺影本)
六、審查標準:採先送件先審查,以申請書掛號日期為審核優先順序。
七、作業程序:
(一)攤商(販)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向本處申請獎勵。經審查通過並核定獎勵者,即核撥獎勵金。
(二)逾期未提出或經本處查獲攤位非本人營業者,不予受理申請。
(三)經本處查獲地下街店鋪非使用人或其聯合(專櫃)經營廠商營業者,不予受理申請。
(四)攤商(販)及地下街店鋪使用人不得以營業者本人之任何電子支付幫消費者代刷,另同一筆交易不得分批次刷,如有前述情形,不予受理申請。
(五)經本處審查如須補正,限於本處發文日起算 7 個日曆天內提送補正資料,另有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