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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申請

一、申請本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設籍於本市市民。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使用本市其他零售市(商)場攤(鋪)位,且同戶內無領有本市攤販許可證或為列管攤販。

(四)不曾領取臺北市政府發放有關攤(鋪)位使用人之補助費。

二、攤位使用期限以6個月為限,期滿不得申請續約,如有意願繼續使用,應循本處辦理之攤(鋪)位公開招標程序取得攤(鋪)位使用權。請於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選定空攤(日市14、16、19、20、22、30、36、38、39、40、41號)後,攜帶印章、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最近3個月內2吋照片1張、營業種類若為飲食攤,請加附公立醫院體檢表1份(含胸部X光及A型肝炎檢查),洽本處攤販科填寫申請表(聯絡電話:2550522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