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門中繼市場112年9月29日為最後營業日,9月30日起即不對外開放,中繼市場接駁車及ATM服務亦於9月30日起終止服務。
二、
南門中繼市場112年10月7日起停止使用,全部攤位應於112年10月6日前自行搬離,且於該日結清各項費用(含水電費、市場自治組織管理費等),攤位內空間須完全淨空,不得遺留垃圾,亦不得丟棄至公共區域,違者本處將不予核准搬遷暨營業設備補助,並依規定開罰。
三、
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許可,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五、未經核准擅自停業,一年內累計逾一個月。......」,如攤商遲至本處指定之開幕日期一個月後仍未營業者,將依規定辦理終止租約收回攤(鋪)位程序。
四、
南門市場依「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市場增建、改建或修建,致攤(鋪)位使用人遷移至市場處指定地點及遷回原市場時,各免收一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免收一個月攤(鋪)位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