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商越線擺攤,如何處理?
請向市場管理員或市場自治會反應,由市場管理員及市場自治會協調整合攤商要求改善;拒絕接受協調改善者,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攤(鋪)位陳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不得越界,占用通道或妨礙他人營業,如違反者,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分三日至七日之停業,一年累積違反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鋪)位。
請向市場管理員或市場自治會反應,由市場管理員及市場自治會協調整合攤商要求改善;拒絕接受協調改善者,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攤(鋪)位陳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不得越界,占用通道或妨礙他人營業,如違反者,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分三日至七日之停業,一年累積違反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