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攤販集中場行銷補助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一、受理期間:計畫公告起至115年1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
- 本市核定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及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聚集區之自理組織。
- 透過臺北市攤販長期精進計畫專案納管之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聚集區之攤販,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定立案之社會團體。
三、補助項目:
- 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處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行政費用,包含行銷宣傳、文宣設計、活動所需之印製物及保險等費用,不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行政管理費用(水、電、電話費等)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項目(紙杯、包裝水等)等用途,並依照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 補助方案可依消費者回饋方式採用電子券或是紙本券擇一辦理,相關補助金額說明如下:
| 補助類別 | 方案一(電子券) | 方案二(紙本券) |
| 消費者回饋 | 上限40萬元 | 上限16 萬元 |
| 行政費用 | 以6萬元為上限(並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 以6萬元為上限(並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
備註1:消費者回饋(限回饋金、折價券及消費滿額折扣……等項目,且經本處同意;不含抽獎獎品)。 備註2:電子券需為電子支付方式,並以市面上主流之無現金支付平台為主,本處保有最終解釋之權利。 備註3:如有串連一個以上活動,行政費用分配應依消費者回饋金額比例調整。 |
四、補助金額上限: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申請以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五、審查標準:
- 審查項目包括資格、申請補助項目及應備文件審查。如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應檢附文件未完備者,本處得限期補正,補正以1次為限,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有欠缺,本處得駁回其申請。申請項目與補助項目不符、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者,本處逕予駁回其申請。
-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請申請人派代表列席說明。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執行狀況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