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4條:「第3至7批攤商(共91攤)於1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搬遷者於114年11月20日前提出搬遷補助申請;於114年11月1日至115年10月30日完成搬遷者於115年11月20日前提出搬遷補助申請;於115年11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完成搬遷者於116年7月20日前提出搬遷補助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補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