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臺北市市集升級及擴大回饋之振興行銷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申請單位): 本處所轄公有零售市(商)場、攤販集中場(含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及地下街之自理組織。 二、補助項目: 辦理行銷活動,或其他為促進民眾消費並提振商機之事項,並經本處審核認定者。 三、計畫經費: 新臺幣(下同)約2,945萬5,366元,經費用罄為止。 四、補助額度: (一)依據獲經濟部111年度「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優良市集暨樂活名攤評核決選通過為五星、四星優良市集、三星優良市集及其他場域(含未參與星級評鑑場域),依下表經費額度辦理相關項目及補助: (二)申請單位至少須負擔行銷活動總經費(含行政作業費)之10%為自籌款,且自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三)受補助對象須辦理消費者回饋(限回饋金、折價券及消費滿額折扣…等項目,且經本處同意;不含抽獎獎品),並於活動結束後提送回饋明細俾辦理核銷作業;五星優良市集最高可獲150萬元回饋消費者經費、四星優良市集最高可獲100萬元回饋消費者經費、一般場域最高可獲80萬元回饋消費者經費。 五、受理申請期間: 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1)。 (二)計畫書(附件2)。 (三)同意書(附件3)。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則免填)(附件4)。 七、審查標準: (一)本計畫採先送先審制,以本處掛號日期先後為審查優先順序之依據。 (二)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書及計畫書內容,本處採個案審查,審查結果俟本處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三)活動應於112年2月28日前辦理完畢,活動攤位原則須佔該市集總攤位數80%以上或達100攤以上,並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提供電子票證(一卡)或電子支付(一付)等服務。 (四)申請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申請計畫所需費用,不含投資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項目(紙杯、包裝水等)等用途。 (五)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書經本處審查通過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如因實際執行狀況需要而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即函報本處並經本處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辦理。辦理變更計畫須附申請書、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六)本處核定申請單位所送之申請計畫後,如申請單位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報本處核備。 (七)請單位應自行負責計畫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場域 行政作業及行銷補助經費 回饋消費者經費 五星優良市集 最高補助90%且以50萬元為限 最高150萬元 四星優良市集 最高補助90%且以30萬元為限 最高100萬元 三星優良市集及其他場域 最高補助90%且以10萬元為限 最高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