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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第2波市集精進計畫-臨時攤販集中場及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營造整體意象類補助、提升市集服務類補助、優化營業環境類補助」

一、受理期間:計畫公告起至113年8月15日止。

二、補助對象:經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准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有證攤販聚集區及本市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之自理組織。

三、補助項目:

(一)營造整體意象類:

編號

項目說明

1

主題意象或形象識別系統(CIS)設計,須包含:

1.LOGO。
 2.標誌。
 3.標準字體。
 4.色彩計劃。

2

運用主題意象之宣傳品或製作物:
 1.統一識別服裝:上衣(如T恤、外套、背心等)、帽子、圍裙。
 2.入口意象。
 3.攤位招牌。
 4.佈告欄。
 5.其他。

3

其他涉及營造整體意象之相關項目。

(二)提升市集服務類:

編號

項目說明

1

設置導覽系統,須具備中文、英語,如以下項目:
 1.市集相關服務(如營業時間等)。
 2.公共設施標示(如廁所、緊急逃生口、捷運站方向等)。
 3.市集基本資訊、攤位資訊。
 4.其他。

2

桌椅更換統一型式。

3

1.製作多語菜單、商品標示牌或多元支付掃碼牌。
 2.多語指示標示牌:具中文、英語及第2種以上外語。

4

遮陽傘或遮陽棚。

5

其他涉及提升市集服務之相關項目。

(三)優化營業環境類:

編號

項目說明

1

(一)透明遮罩或展示櫃(保溫、常溫、冷藏或冷凍)。
 (二)餐具容器保存設備(如加蓋餐具容器箱、櫃)。
 (三)其他食品、食材或餐具容器保存設備。

2

(一)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標示牌。

(二)資源回收類分項(紙類、塑膠類、鐵鋁罐…等)分類標示牌。

(三)加蓋之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物品承裝器具等。

(四)加蓋之廚餘承裝器具等。

(五)垃圾、廚餘清運等相關維護設備。

3

(一)設置防濺式洗滌槽或洗滌槽裝設防濺擋板。

(二)洗滌槽設置油脂截留器。

4

裝設油煙處理設備飲食攤確實裝設完整油煙處理設備,包含前端處理設備、油煙防制設備、異味防制設備:

1.前端處理設備:擋板、濾網、水幕式煙罩等。

2.油煙防制設備:靜電機、水洗機等

3.異味防制設備:活性碳吸附裝置、紫外光臭氧等。

5

日間臨時攤販集中場,及本市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所有內用飲食攤換用環保餐具:

經費必須核實核銷於購買使用後可經清洗重複使用之杯、碗、盤、碟、餐盒、筷子、湯匙等餐具,及托盤、碗盤貯放籃,餐具應以陶、瓷、玻璃、不銹鋼 (材質需為CNS國家標準304等級以上)材料製成,且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6

攤車、攤位全面裝設LED燈具。

7

其他涉及優化營業環境之相關項目。

四、補助金額上限:

(一)臺北市市場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補助。

(二)統一識別服裝,每攤至多補助2種,每種補助2件(頂),每件(頂)申請補助單價以400元為上限;LED燈具,每攤至多補助2盞,每盞申請補助單價以900元為上限。

(三)優化營業環境類攤位設備(編號1、3、4)須特定類別攤販至少30%有意願參與,始得提出申請。

(四)已獲得本處於110至113年度補助桌椅更換統一型式、日間臨時攤販集中場及本市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所有內用飲食攤換用環保餐具,則不得重複申請。

(五)為利資源有效分配,營造整體意象類同一硬體項目6年內、軟體項目(主題意象或形象識別系統CIS設計、統一識別服裝)2年內不得重複申請;提升市集服務類及優化營業環境類,如欲續申請110至113年度已獲補助之項目,補助標的不得重複。

(六)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為配合本府公私協力促進市集自我檢核提升之評鑑機制政策,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七)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及優化營業環境補助申請,合計申請總額以150萬元為上限。

五、審查標準:

(一)採先送件先審查。經本處初步審查,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或經訪價後自理組織所送報價資料有浮報情事,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如申請補助標的涉及建管相關法令等規範,須辦理會勘確認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令等規範,不符合者不予核准。

(三)申請計畫須符合本補助計畫第四點規範,用於本市市集計畫。

(四)為檢視提送申請內容有無浮報等不實情事,須提送至少3份細部執行報價單,及報價廠商之公司登記,以佐證申請金額正確性。

(五)受補助對象提交申請書、市集自我檢核表及細部執行計畫書後,經本處初步審查得分比率達受審門檻(得分比率>50%)者,通過初審。

(六)本處得視受補助對象申請項目之實際效益審酌是否給予補助。

六、預算金額:本案計畫所需經費總計332萬9,577元。

七、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取得自理組織稅籍登記,另補助費用匯入申請單位帳戶,不得匯入申請單位代表人等個人帳戶,並依照相關稅法進行所得申報作業。

八、受補助對象及配合之攤販如符合經濟部評核資格,應於113至116年間連續報名3個年度經濟部評核計畫(不低於歷次報名之星等),應報名評核計畫而未報名者,第1年須繳回20%補助款,第2年繳回10%,第3年繳回5%,且將於隔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