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攤販集中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
公告「臺北市攤販集中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一、受理期間:計畫公告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定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及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聚集區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 本市透過攤販長期精進計畫專案納管之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無證攤販)聚集區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 經本市核准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聚集區及透過攤販長期精進計畫專案納管之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無證攤販)聚集區之申請人所屬攤販。 三、補助項目: (一)營造整體意象類: 主題意象或形象識別系統(CIS)設計,包含: 1.LOGO。 2.標誌。 3.標準字體。 1.統一識別服裝:上衣(如T恤、外套、背心等)、帽子、圍裙,每攤至多補助2種,每種補助2件(頂),每件(頂)申請補助單價以200元為上限。 2.入口意象。 (二)提升市集服務類: 設置導覽系統,須具備中文、英語,如以下項目: 1.市集相關服務(如營業時間等)。 2.公共設施標示(如廁所、緊急逃生口、捷運站方向等)。 (三)優化營業環境類: 場域共用之垃圾處理區 1.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標示牌。 2.資源回收類分項(紙類、塑膠類、鐵鋁罐…等)分類標示牌。 3.加蓋之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物品承裝器具等。 4.加蓋之廚餘承裝器具等。 四、特色攤位改造類: 攤位改造包含: 一、整體攤位改善: 1. 攤位招牌(需包含2種以上多國語文),每攤申請補助單價以2萬元上限;攤裙、節能燈光設計、攤位工作檯、盛具、層架、陳列、展示或收納設備等進行攤位特色美化。 2.其他攤位特色風格營造項目等。 3.另攤位整體意象設計須結合商品設計。 二、單項設備改善: 1.製作多語菜單、商品標示牌或多元支付掃碼牌(多元支付掃碼牌每攤至多補助2件,每件申請補助單價以100元為上限)。 2.多語指示標示牌:具中文、英語及第2種以上外語。 3. 遮陽傘或遮陽棚。 4. 設置防濺式洗滌槽或洗滌槽裝設防濺擋板。 5. 個別攤位使用之洗滌槽設置油脂截留器。 6. 裝設油煙處理設備飲食攤確實裝設完整油煙處理設備,包含前端處理設備、油煙防制設備、異味防制設備: (1)前端處理設備:擋板、濾網、水幕式煙罩等。 (2)油煙防制設備:靜電機、水洗機等 (3)異味防制設備:活性碳吸附裝置、紫外光臭氧等。 7.可經清洗重複使用之杯、碗、盤、碟、餐盒、筷子、湯匙等餐具,及托盤、碗盤貯放籃,餐具應以陶、瓷、玻璃、不銹鋼 (材質需為CNS國家標準304等級以上)材料製成,且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單價以700元(含稅)為上限(不補助施工及工程設計費)。 五、補助額度:營造整體意象及提升市集服務計畫補助金額上限各為60萬元(含稅),優化營業環境計畫補助金額上限為75萬元(含稅),合計總額依場域規模,200攤以上之大型場域以120萬元為上限、200-100攤之中型場域以110萬元為上限、100攤以下之小型場域以100萬元為上限,並以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如本處及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佔採購金額50%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特色攤位改造計畫補助金額每攤補助上限為15萬元(含稅)。 六、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補助金額以所需經費之50%為原則,惟為配合本府公私協力促進市集自我檢核提升之評核機制政策,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者,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計畫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含稅)之90%為上限(申請人須自籌10%以上之經費);特色攤位改造計畫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含稅)之80%為上限(申請人須自籌20%以上之經費)。 七、審查標準: (一)、採統一收件後統一審查,經初步審查文件不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另本處得視申請人申請項目之實際效益審酌是否給予補助。 (二)、 依照前一年有無參與消防演練、參與攤販教育訓練、提送財務報表、提送會員名冊、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員代表)會議等項目,經本處審查得分達60分者,通過審查。 (三)、 本處於申請文件初步審查後,本處將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請申請人派代表列席簡報說明設計構想,未派員者事後不得對審查結果有異議。 (四)、 若總申請經費有超過總預算之狀況,將評估依序補助優化營業環境類、提升市集服務類、營造整體意象類至可支應預算範圍內,並依近3年未申請過之申請人優先補助。 八、預算金額:本案計畫所需經費總計1,579萬5,000元。 九、為利資源有效分配,同一硬體項目6年內、軟體項目(主題意象或形象識別系統CIS設計、統一識別服裝)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十、已申請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之項目不可與特色攤位改造申請項目重複。 十一、申請人經核定後若取消及放棄施作,次一年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十二、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取得申請人稅籍登記,另補助費用匯入申請單位帳戶,不得匯入申請單位代表人等個人帳戶,並依照相關稅法進行所得申報作業。 十三、特色攤位改造申請人應設籍於臺北市6個月以上。 十四、接受補助購置之設施(備),在硬體項目6年內及軟體項目3年內應善加維護、保護之責,且不得拒絕市場處之查驗,禁止轉讓、轉售,違反規定者除繳回補助款外,將於下一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 十五、申請人於施作項目經本處派員查驗完畢後,需就後續清潔、維護、保養及損壞等,自負維護管理與修復經費支出之責;在硬體項目6年內及軟體項目3年內不可以同地點及同項目為由,重複申請經費,例114年申請入口意象,117年申請該入口意象修繕、新增功能、保養或清潔。 十六、申請人應於申請核准年度起連續報名3個年度經濟部評核計畫(不低於前次獲獎之星等),並檢附佐證資料,本處將進行查核,應報名評核計畫而未報名者,第1年須繳回20%補助款,第2年繳回10%,第3年繳回5%,且將於隔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 十七、申請特色攤位改造之飲食攤,應先具備油脂截留器,高油煙污染者並應同時具備靜電油煙處理機(視販售品項而定),或併同本次補助案一同提出申請,本處始可受理申請。運用主題意象之宣傳品或製作物: 旅客導覽服務之項目(如導覽手冊、展示地圖等) 場域共用之洗滌槽設置油脂截留器。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