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舊環南高架(河濱一商場)耐震補強改善工程,採分批中繼安置施作補強工程,原河濱一商場內攤(鋪)位裝潢及營業設施(備)屆時將配合拆除或移置,施工完成僅以C型鋼及天花板復舊,與攤商施工前攤位設備甚有差異,考量攤商搬遷至河濱一中繼攤位營業係配合市府整修政策, 且攤商搬遷回原河濱一商場有重新購置設施(備)並進行裝潢需求,特訂定「河濱一商場搬遷至中繼攤位營業設施(備)補助計畫」。
二、補助項目:
(一)室內裝修:攤(鋪)位除營業設施(備),尚需進行室內裝修(如:油漆、粉刷等),納入本計畫營業設施補助範圍內。
(二)基本營業所需:如照明設備、電線、插座、水電等,如為基本營業所需,納入本計畫營業設施補助範圍內。
(三)市場營業種類繁多,各業種實際所需營業設施(備)亦有差異,補助項目範圍基於公平性原則,視攤商實際經營所需裝潢或營業設施(備)如非前述本計畫所提項目者,應提送市場處審核是否納入本計畫營業設施補助範圍內。
三、申請期間:
(一)申請補助款期限:本(113)年度2批攤商共計44攤於113年11月29日前提出補助申請,114年度4批攤商89攤於114年11月28日前提出補助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補助權利。
(二)申請核撥補助款期限:本(113)年度2批攤商共計44攤於113年12月27日前提出核撥補助申請,114年度4批攤商89攤於114年12月26日前提出核撥補助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四、資格條件:搬遷回原河濱一商場且購置新營業設施(備)或進行裝潢者共計133名本(113)年度預計2批共44攤, 114年度預計4批89攤。
五、審查方式:採「事先申請、事後稽核」原則,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補助權利。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攤營業設施(備)補助以新臺幣9萬元(含稅)為上限,採核實補助。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33(攤)*9萬元=1,197萬元。
八、其他:
(一)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臺北市市場處保有隨時補正、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攤位租賃(使用行政)契約中止時,攤商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增加之設施及設備外,並將使用標的物回復原狀返還市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