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度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及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配合地方民俗節慶串聯行銷補助計畫」
一、受理期間:計畫公告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核定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 (二)本市試辦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之攤販,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定立案之社會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處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行政費用,不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行政管理費用(水、電、電話費等)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項目(紙杯、包裝水等)等用途,並依照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二)每個自治會至多補助9萬元消費者回饋、1萬元行政費(並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補助金額上限: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申請以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五、審查標準: (一)初審:審查項目包括資格、申請補助項目及應備文件審查。如申請者之資格不符或應檢附文件未完備者,本處得限期補正,補正以1次為限,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有欠缺,本處得駁回其申請。申請項目與補助項目不符、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者,本處逕予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由本處就申請內容是否詳實及具可執行性進行審查,如去年度有申請本案計畫之自理組織,今年度再申請,將去年度計畫執行率納入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請申請者派代表列席說明。 預算金額:本案計畫所需經費總計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