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營運評鑑計畫
一、計畫目的 透過競爭機制,獎勵績優市集提案自我改善,提升市集營運服務品質。 二、評比對象 針對52間公有零售市(商)場自治會(公司),按111年以其所在公有零售市(商)場建物使用年齡及市(商)場攤位數規模,分成4組,組別維持不變(名單如附件1)。 三、評比項目 針對環境衛生、自理組織、特色經營、顧客經營、政策參與等5大項目進行評比,各項目內容摘述(細項詳附件3)及配分佔比如下: (一)環境衛生(30%):包含場內外環境衛生、攤位管理等項目。 (二)自理組織(20%):包含組織營運管理、組織運作績效等項目。 (三)特色經營(34%):包含市集氛圍營造、加值服務、創新經營、社會責任及美學導入、市集具有產地直銷攤鋪位等項目。 (四)顧客經營(8%):包含攤商服裝儀容、攤商個人禮儀、客服中心及客訴處理等項目。 (五)政策參與(8%):包含政策配合及社會責任等項目。 四、實施期程 (一)召開行前共識會議暨現場實地評核:112年6月至112年8月。 (二)成績整理暨召開成績確認會議:112年8月底前。 (三)公布成績:112年9月底前。 五、實施方法 (一)市場處管理員填寫「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營運評鑑基本資料表」(如附件2)。 (二)邀請外部專家學者至市集現場評核,共3名評審(處外2名,處內1名),依前述基本資料表提供的相關市場資訊,針對環境衛生(30分)、自理組織(20分)、特色經營(34分)、顧客經營(8分)及政府參與(8分)等5大項目進行評比,加總滿分為100分(評分表如附件3)。 六、獎勵方式 (一)總共分4組,每組成績由高至低,取前3名高分者。 (二)得獎者可獲得獎狀1幀。 類別 獎項 名額 獎勵 第1組 第1名 1名 獎狀1幀 第2名 1名 獎狀1幀 第3名 1名 獎狀1幀 第2組 第1名 1名 獎狀1幀 第2名 1名 獎狀1幀 第3名 1名 獎狀1幀 第3組 第1名 1名 獎狀1幀 第2名 1名 獎狀1幀 第3名 1名 獎狀1幀 第4組 第1名 1名 獎狀1幀 第2名 1名 獎狀1幀 第3名 1名 獎狀1幀 (三)若總分相同,依序以特色經營、環境衛生、自理組織、顧客經營、政府參與得分高者優先排名。 七、其他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市場處可隨時補充修正之,並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