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北市巿場處轄管龍山寺地下街行銷補助計畫
112年度臺北市巿場處轄管龍山寺地下街行銷補助計畫 一、申請對象:臺北市龍山寺地下街商場安置戶店舖自治委員會。 二、補助項目: 辦理實體與網路相關行銷活動,或其他為促進民眾消費並提振商機之事項。補助經費必須覈實核銷於辦理龍山寺地下街行銷活動之用途(含租賃設備、購買設施設備、商品或勞務等),且須配合本府政策,包含提供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無現金交易支付方式。 三、補助金額: (一)由本處依據自治會提出申請計畫進行個案審核,以自治會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補助上限,可分次申請,總補助計畫經費新臺幣100萬元,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二)自治會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自籌配合款,且自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三)如計畫須辦理採購,本處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及執行期程: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計畫書。 3、同意書。 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揭露表,非屬則免填)。 (三)申請案件經本處審查如須補正,限於本處發文日起算10日內提送補正資料。 (四)細部計畫書之期程規劃部分,應明列活動細部流程規劃、現場作業分配規劃及活動宣傳稿件之提送期程,前揭三部分文件之提送日至遲應於活動前7日提送,倘未如期提送資料,將作為本處評估後續補助審核之參考。 (五)如有變更細部計畫之必要,最遲應於活動前10日申請變更,經本處審查如須補正,限於本處發文日起算10日內提送補正資料。 (六)自治會應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辦理龍山寺地下街行銷活動。 (七)逾期提出申請或變更細部計畫,視同放棄申請補助權利。 五、其他審查作業、投保規定及經費核撥等事項詳如附件「112年度臺北市巿場處轄管龍山寺地下街行銷補助計畫」。 六、本公告補助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將依實際執行狀況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