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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夜間攤販集中場(區)及地下街電子支付獎勵計畫-第2次修正」及修正對照表

一、獎勵對象: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稱本處)轄管44處公有零售市(商)場攤商(排除收回規劃之八德、南松、永吉、信義市場)、16處臺北市夜間臨時攤販集中場、納管專案管理夜間攤販聚集區所屬攤販(下稱夜間攤販集中場(區))及台北、站前、龍山寺地下街及東區地下街3間店鋪與本處簽訂店鋪契約之使用人。


二、獎勵標準:

(一)採分級獎勵方式,依每月電子支付交易筆數級距,予以不同獎勵金,攤商於公告期間,申請每月級距獎勵金,級距如下:

級距
1
2
3
4
5

電子支付

交易筆數/月

20-50
51-150
151-300

301-500
501以上
每攤獎勵金/月
1,000
1,500
2,500
4,000
6,000

(二)計畫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三)本計畫所稱電子支付係指:

1.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支付服務。

2.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經濟部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I301040之業者)提供之支付服務。

3. 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之業者提供之支付服務。


三、申請期程:

(一)計畫期間:112年3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地下街店鋪使用人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期限:需於112年12月15日前提出核銷申請,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權利。


四、計畫經費:1,650萬。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月份之電子支付交易筆數佐證資料(發票或收據、每日交易明細等)

(三)稅籍登記證明(免稅籍登記者免附)

(四)申請人同意書

(五)地下街店鋪使用人之聯合(專櫃)經營廠商清冊

(六)地下街店鋪使用人經公證之聯合(專櫃)經營契約影本

(七)其他核銷文件(領據、存摺影本)


六、審查標準:採先送件先審查,以申請書掛號日期為審核優先順序。


七、作業程序:

(一)攤商(販)及地下街店鋪使用人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向本處申請獎勵。經審查通過並核定獎勵者,即核撥獎勵金。

(二)逾期未提出或經本處查獲攤位非本人營業者,不予受理申請。

(三)經本處查獲地下街店鋪非使用人或其聯合(專櫃)經營廠商營業者,不予受理申請。

(四)計畫期間隨時可提出核銷申請,以一個月一次為原則。

(五)經本處審查如須補正,限於本處發文日起算 7 個日曆天內提送補正資料,另有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