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
公告「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詳如附件,摘述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經臺北市(下稱本市)核准設置且之公有零售市(商)場自理組織、松江行天有限公司、景美百匯股份有限公司或所屬攤商(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有市場收回規劃之場域,如八德、南松、永吉及信義等市場,不得申請本計畫。 (三)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特色攤位改造補助計畫: 1.完成整修、改建、中繼工程之場域,如北投、永春、成功、大龍、環南及南門等市場。 2.前三個年度已領取本處補助特色攤位改造經費者。 二、補助標準: (一)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補助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含稅),合計總額不得超過150萬元;如本處及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特色攤位改造計畫補助金額每攤補助上限為20萬元(含稅)。 (二)補助金額以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惟為配合本府公私協力促進市集自我檢核提升之評核機制政策,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者,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含稅)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申請人須自籌百分之十以上之經費);特色攤位改造計畫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含稅)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申請人須自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經費)。 (三)如申請人為同一經營單位(如同一攤名、招牌等),依同一經營攤數扣減補助比率,第1攤 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第2攤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第3攤以後均為百分之六十。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營造整體意象: 編號 項目說明 1 形象識別系統(CIS)設計須包含:LOGO、標誌、標準字體、色彩計劃 2 統一識別服裝(上衣(T恤、背心、外套)、圍裙、帽子等),每攤至多補助2種,每種補助2件(頂),每件(頂)申請補助單價以400元(含稅)為上限。 3 既有市場招牌(含中、英文名稱)或入口意象 4 既有燈箱更新 5 既有攤位招牌更新 6 自動門或玻璃門貼膜 7 佈告欄 8 設置打卡牆 9 市場內牆、柱、地坪、天花板優化 10 雨遮更新 (二)提升市集服務: 編號 項目說明 1 共食區桌椅更換統一型式(含復舊或更新工程) 2 自助餐具回收區、洗手台 3 多語菜單(含商品圖片、中文、英語及第2種以上外語、標價)或商品標示牌、多元支付掃碼牌(多元支付掃碼牌每攤至多補助2件,每件申請補助單價以100元(含稅)為上限) 4 民眾休憩區座椅 5 客服中心意見回饋信箱、櫃台 6 設置指標系統或導覽系統(須含中文、英文): 7 (1)設置哺集乳室:須為獨立性、可遮蔽的空間,牆面堅固、不易破壞,有窗戶須安裝窗簾(含百葉窗簾、捲簾、羅馬簾等) (2)購置優良哺集乳室實地認證所列設施、設備項目: A. 通風設備(如窗戶、空調、電扇等設備) B. 靠背椅 C. 有蓋垃圾桶 D. 電源設備 E. 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F. 洗手設施 G. 擺放隨身物品的置物空間 H. 尿布台 8 電子門禁管理保全系統 9 監視器系統(監視器、監視器主機) 10 廣播系統 11 購物車 (三)優化營業環境: 編號 項目說明 1 購置防塵、防蟲、防鼠設備(不含耗材) 2 (1)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分項(紙類、塑膠類、鐵鋁罐…等)分類標示牌 (2)加蓋之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物品承裝器具等 (3)加蓋之廚餘承裝器具等 (4)垃圾、廚餘清運等相關維護設備(手推車、垃圾間清潔用具置物架等) (5)垃圾冷藏設備 3 公共區域裝設LED燈具 4 攤位裝設 LED 燈具 (申請攤數比例須達50%以上),每攤至多補助2盞,每盞申請補助單價以900元(含稅)為上限。 5 洗地機(不含耗材) 6 出入口設置電動玻璃門 7 空氣清淨機、排風扇、隔間板更換、感應式水龍頭、自動烘手機、洗手台、拖布盆、鏡子、馬桶、小便斗、廁所置物架、衛生紙架、給皂機、擦手紙箱、照明設備 8 設置環保減塑標章(如不主動提供塑膠袋標示等) 9 公共區域有效室內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四)特色攤位改造: 項目說明 1.特色攤位改造至少應包含: 2.除具有展示商品性質之設施(備)外(如冷(藏)凍展示櫃),其餘攤商個人生財器具不納入本計畫補助項目。 四、申請期間: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五、計畫經費:1,600萬元(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750萬元(特色攤位改造) 六、審查標準: (一)採收件後統一審查,經初審文件不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本處得視申請人申請項目之實際效益審酌是否給予補助。 (三)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類補助: 經本處審查得分達60%者,通過審查,並依照前一年度有提送財務報表、稽查開單率低於10%、租金欠繳情況等項目決定補助比例上限。 (四)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請申請人派代表列席說明。 七、申請應備文件如計畫。 八、注意事項: (一)如申請補助標的涉及建管、消安等相關行為,須辦理會勘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須符合相關規定使得申請。 (二)同一硬體項目6年內、軟體項目(CIS設計、統一識別服裝)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補助;且已申請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之項目不可與特色攤位改造申請項目重複。 (四)特色攤位改造申請人應設籍於臺北市六個月以上。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揭露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如有違背法令、與原核定申請項目用途不符或未依申請項目有效運用者,本處得糾正、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限期繳回補助款項。 (七)接受補助購置之設施(備),硬體項目在6年內及軟體項目在3年內應善加維護、保護之責,且不得拒絕市場處之查驗,禁止轉讓、轉售,違反規定者除繳回補助款外,將於下一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 (八)申請人其申請案及執行計畫內容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九)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申請人應於申請核准年度起連續報名3個年度經濟部評核計畫(不低於歷次報名之星等),並檢附佐證資料,本處將進行查核,應報名評核計畫而未報名者,第1年須繳回20%補助款,第2 年繳回10%,第3年繳回5%,且將於隔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 (十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核准年度起按月繳交財務收支報表予本處備查,未按時繳交者,第1次須繳回10%補助款,第2次繳回30%,第3次繳回50%,且將於隔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