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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

公告「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詳如附件,摘述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經臺北市(下稱本市)核准設置且之公有零售市(商)場自理組織、松江行天有限公司、景美百匯股份有限公司或所屬攤商(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有市場收回規劃之場域,如八德、南松、永吉及信義等市場,不得申請本計畫。

(三)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特色攤位改造補助計畫:

1.完成整修、改建、中繼工程之場域,如北投、永春、成功、大龍、環南及南門等市場。

2.前三個年度已領取本處補助特色攤位改造經費者。

二、補助標準:

(一)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補助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含稅),合計總額不得超過150萬元;如本處及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特色攤位改造計畫補助金額每攤補助上限為20萬元(含稅)。

(二)補助金額以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惟為配合本府公私協力促進市集自我檢核提升之評核機制政策,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者,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含稅)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申請人須自籌百分之十以上之經費);特色攤位改造計畫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含稅)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申請人須自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經費)。

(三)如申請人為同一經營單位(如同一攤名、招牌等),依同一經營攤數扣減補助比率,第1攤

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第2攤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第3攤以後均為百分之六十。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營造整體意象

編號

項目說明

1

形象識別系統(CIS)設計須包含:LOGO、標誌、標準字體、色彩計劃

2

統一識別服裝(上衣(T恤、背心、外套)、圍裙、帽子等),每攤至多補助2種,每種補助2件(頂),每件(頂)申請補助單價以400(含稅)為上限。

3

既有市場招牌(含中、英文名稱)或入口意象

4

既有燈箱更新

5

既有攤位招牌更新

6

自動門或玻璃門貼膜

7

佈告欄

8

設置打卡牆

9

市場內牆、柱、地坪、天花板優化

10

雨遮更新

(二)提升市集服務

編號

項目說明

1

共食區桌椅更換統一型式(含復舊或更新工程)

2

自助餐具回收區、洗手台

3

多語菜單(含商品圖片、中文、英語及第2種以上外語、標價)或商品標示牌、多元支付掃碼牌(多元支付掃碼牌每攤至多補助2件,每件申請補助單價以100(含稅)為上限)

4

民眾休憩區座椅

5

客服中心意見回饋信箱、櫃台

6

設置指標系統或導覽系統(須含中文、英文):

  1. 市場相關服務告示牌(如營業時間、客服中心電話及服務項目等)
  2. 市場基本資訊、攤位資訊、攤位平面圖
  3. 攤商區或公共設施標示牌(如電梯、樓梯、廁所、緊急逃生口、休憩區、哺集乳室、客服中心等)
  4. 攤商區或公共設施指引牌

7

(1)設置哺集乳室:須為獨立性、可遮蔽的空間,牆面堅固、不易破壞,有窗戶須安裝窗簾(含百葉窗簾、捲簾、羅馬簾等)

(2)購置優良哺集乳室實地認證所列設施、設備項目:

A. 通風設備(如窗戶、空調、電扇等設備)

B. 靠背椅

C. 有蓋垃圾桶

D. 電源設備

E. 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F. 洗手設施

G. 擺放隨身物品的置物空間

H. 尿布台

8

電子門禁管理保全系統

9

監視器系統(監視器、監視器主機)

10

廣播系統

11

購物車

(三)優化營業環境

編號

項目說明

1

購置防塵、防蟲、防鼠設備(不含耗材)

2

(1)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分項(紙類、塑膠類、鐵鋁罐…等)分類標示牌

(2)加蓋之一般垃圾與資源回收類物品承裝器具等

(3)加蓋之廚餘承裝器具等

(4)垃圾、廚餘清運等相關維護設備(手推車、垃圾間清潔用具置物架等)

(5)垃圾冷藏設備

3

公共區域裝設LED燈具

4

攤位裝設 LED 燈具 (申請攤數比例須達50%以上),每攤至多補助2盞,每盞申請補助單價以900(含稅)為上限。

5

洗地機(不含耗材)

6

出入口設置電動玻璃門

7

  1. 公廁環境品質及相關綠、美化設施(備):

空氣清淨機、排風扇、隔間板更換、感應式水龍頭、自動烘手機、洗手台、拖布盆、鏡子、馬桶、小便斗、廁所置物架、衛生紙架、給皂機、擦手紙箱、照明設備

  1. 公廁更新優化(天花板、壁磚、地磚、油漆、扶手欄杆)

8

設置環保減塑標章(如不主動提供塑膠袋標示等)

9

公共區域有效室內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四)特色攤位改造

項目說明

1.特色攤位改造至少應包含:

  1. 攤招(雙語招牌)、攤裙、層架、節能LED燈光設計等特色攤位美化項目,另攤位整體意象設計須結合商品設計。
  2. 工作檯設計,若含有洗滌槽,須具有乾濕分離及防噴濺功能。
  3. 冷(藏)凍展示櫃,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且符合GHP相關規範。
  4. 防止交叉汙染且有透明遮罩之生熟食分隔、設置透明遮罩。
  5. 商品價格標示。
  6. 其他涉及特色攤位改造項目。

2.除具有展示商品性質之設施(備)外(如冷(藏)凍展示櫃),其餘攤商個人生財器具不納入本計畫補助項目。

四、申請期間: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五、計畫經費:1,600萬元(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750萬元(特色攤位改造)

六、審查標準:

(一)採收件後統一審查,經初審文件不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本處得視申請人申請項目之實際效益審酌是否給予補助。

(三)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類補助:

經本處審查得分達60%者,通過審查,並依照前一年度有提送財務報表、稽查開單率低於10%、租金欠繳情況等項目決定補助比例上限。

(四)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請申請人派代表列席說明。

七、申請應備文件如計畫。

八、注意事項:

(一)如申請補助標的涉及建管、消安等相關行為,須辦理會勘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須符合相關規定使得申請。

(二)同一硬體項目6年內、軟體項目(CIS設計、統一識別服裝)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補助;且已申請營造整體意象、提升市集服務、優化營業環境之項目不可與特色攤位改造申請項目重複。

(四)特色攤位改造申請人應設籍於臺北市六個月以上。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揭露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如有違背法令、與原核定申請項目用途不符或未依申請項目有效運用者,本處得糾正、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限期繳回補助款項。

(七)接受補助購置之設施(備),硬體項目在6年內及軟體項目在3年內應善加維護、保護之責,且不得拒絕市場處之查驗,禁止轉讓、轉售,違反規定者除繳回補助款外,將於下一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

(八)申請人其申請案及執行計畫內容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九)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申請人應於申請核准年度起連續報名3個年度經濟部評核計畫(不低於歷次報名之星等),並檢附佐證資料,本處將進行查核,應報名評核計畫而未報名者,第1年須繳回20%補助款,第2

年繳回10%,第3年繳回5%,且將於隔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

(十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核准年度起按月繳交財務收支報表予本處備查,未按時繳交者,第1次須繳回10%補助款,第2次繳回30%,第3次繳回50%,且將於隔年度起1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