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商場第102號店鋪公開標租」開標日期及地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代號:THS115-014。 二、招標機關名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機關)。 三、招標機關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 四、招標名稱: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商場第102號店鋪公開標租。 五、聯絡電話: (一)詢問投標事項:本機關資產科吳小姐(02)2550-5220轉2505。 (二)詢問店鋪現況與經營:本機關市場輔導科陳先生(02)2550-5220轉5005。 六、招標標的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1段100號台北地下街商場第102號店鋪(50.16㎡,共計4個單位)。 七、營業種類:限經營雜項業,經營項目參照「台北地下街經營業種明細表-雜項區」,惟不得經營無人商店(含自助選務販賣機及扭蛋機);經營項目非經報請甲方核准後,不得變更原核准經營之營業項。 八、底價:新臺幣3,388,519元/3年(含稅)。 九、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十、開標時間:115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十一、開標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5樓(本機關5樓開標室)。 十二、附加說明: (一)投標資格摘要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資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公司(含外商公司)組織。 2、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關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揭露公司實收資本額),外國公司須另檢附於本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甲、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乙、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丙、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丁、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甲、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乙、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丙、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 (丙)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丁)資料查詢日期。 (戊)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丁、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4)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上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章應與向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相符,以下同),於決標後簽約前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將撤銷決標。 (二)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1、押標金:新臺幣338,852元整,如押標金不足者視同無效標(限向指定銀行繳納)。 2、履約保證金: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收。 (三)領購招標文件: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日中午12時止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投標人逕向本機關秘書室洽購招標文件並繳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或至本處網址(https://www.tcma.gov.taipei)免費電子領標。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本機關總收文)。 (五)決標方式: 1、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得標,如2家廠商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應即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2、投標廠商之投標資格不符規定時,經本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的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於該投標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之招標資格不符規定者,本機關得逕行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及通知本案開標標價高出底價之次高者逕予遞補,如2家廠商以上次高標價相同者,應通知另行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六)訂約及租金之計算: 1、訂約: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租賃契約之日期辦理訂約,如未能配合於通知之日期完成簽訂租賃契約,將取消本案商場店鋪得標資格及承租權,標的物由本機關收回另行處理,不得異議。 2、得標廠商應於訂約後,於本機關通知之一定時日內完成契約公證手續,公證書上應載明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應記載事項,公證費用由本機關及得標廠商各負擔二分之一。得標廠商未履行契約公證手續時,將依本契約十七條約定辦理,另所繳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本機關重新辦理該商場公開招標時均不得再參與投標。 3、租金計算:自訂約之日起同時起計租金,店鋪位租賃期間為3年。得標廠商應於每月10日前依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商場管理規章規定向合作社繳交管理費(按單位數計算,102號店鋪共計4個單位)、推廣基金、設備汰換準備金等各項費用。 4、得標廠商應於訂約日當天會同本機關同步進行店鋪及設備點交,完成點交後即由得標廠商自行看管,相關費用自點交之日起由得標廠商負擔。 (七)其他事項: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並應請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本標案標的商場察勘擬投標店鋪及各項設備現況,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說明,未赴現場勘查者,視同已瞭解店鋪、場地及各項設備現況,投標後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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