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公開招標案,詳如公告事項。
主旨: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公開招標案,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4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代號:SK-11212。 二、招標機關名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機關)。 三、招標機關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 四、招標名稱: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公開招標案。 五、聯絡電話: (一)場地現況:市場輔導科蔡小姐,(02)2550-5220分機5021。 (二)招標疑義:資產科黃先生,(02)2550-5220分機2507。 六、招標標的所在地:民權超級市場,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71巷8號1、2樓。 七、營業種類:1、2樓限經營超級市場,超級市場經營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之超級市場業定義內容之規定。 八、底價:新臺幣32,568,165元整(含稅),底價為5年契約使用期間合計總使用費。 九、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2年12月5日下午5時止。 十、開標時間:112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 十一、開標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5樓(開標室)。 十二、附加說明: (一)投標資格摘要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含外國公司)組織;非營利性質法人則不限定資本額。 2、相關證明文件: (1)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6個月內之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非營利性質法人,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甲、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非營利性質法人或團體免付):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乙、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丙、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丁、外國公司須另檢附於本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甲、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乙、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丙、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丙)資料查詢日期。 (丁)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丁、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戊、投標廠商屬非營利性質法人免附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上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章應與向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相符,以下同)。 (二)押標金及保證金: 1、押標金: (1)新臺幣3,256,817元整(底價百分之十計),押標金不足者視同廢標。 (2)繳納方式: 甲、投標廠商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直接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臺北市市場處)為受款人。 乙、投標廠商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分行(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繳納,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 丙、投標廠商以現金繳納至或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本機關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16-06132-190000-5帳號(戶名: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保管款),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亦得於本機關詢問時交付該收據聯。 丁、除現金外,投標廠商得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本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憑該憑據附入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亦得於本機關詢問時交付該憑據。 2、保證金: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收。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日前繳納。 (三)領購招標文件: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於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投標人逕向本機關秘書室洽購標單,內附公告影本、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投標須知、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申請投標須知審查表、場地平面圖、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投標單、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投標封套各1份。(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四)收受決標文件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五)決標方式:不低於底價最高標者得標。 (六)訂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行政契約之日期辦理,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至本機關辦理訂約手續。 (七)續約:本案契約期間為5 年,契約期間屆滿,得標廠商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間屆滿前6 個月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機關同意後另定書面行政契約。續約以一次為限,續約之契約期間為4年。得標廠商續約議價不成立或屆期未申請者,視為得標廠商無意繼續使用,本案辦理重新公開招標時,得標廠商於公開招標公告日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房地公開招標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內擬提前終止契約者,應於6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經本機關書面同意後,於契約期間內得標廠商仍應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繳納使用費,並應另給付本機關第二期使用費6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得標廠商給付使用費及懲罰性違約金後始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另得標廠商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如經扣除者,本機關得向得標廠商追繳。後續本契約所定房地由本機關重新辦理公開招標時,得標廠商於公開招標公告日之次日起3 年內不得參加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房地公開招標案,並不得向本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八)其他事項: 1、本機關得於簽約後,於本契約附件一、二之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房地專用、共用設備明細表補充之。 2、投標廠商得自行赴本案房地現場詳實勘查,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說明。另本案房地實際面積、裝潢及各項設備以本機關訂定點交當日現況為準,廠商應自行評估及支付修繕、裝潢等相關費用。廠商於投標或得標後,不得以自行赴現場勘查內容與點交當日現況不同為由,向本機關提出異議,亦不得向本機關請求折減使用費、申請補助或請求損害賠償。 3、本機關將依民權超級市場新建工程驗收及取得使用執照期程訂定本案房地簽約點交日期,得標廠商於本案房地及其設備尚未點交前,不得要求使用或裝修。 4、本案房地及各項設備之使用,詳本契約約定。 5、詳閱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投標須知及臺北市公有民權超級市場房地使用行政契約(本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