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短期展售區場地公開標租」開標日期及地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代號:THS115-002。 二、招標機關名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機關)。 三、招標機關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 四、招標名稱: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短期展售區場地公開標租。 五、聯絡電話: (一)詢問投標事項:本處資產科吳小姐(02)2550-5220轉2505。 (二)詢問場地現況與經營:本處攤販科曾先生(02)2550-5220轉2401。 六、招標標的所在地: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建國南路二段高架橋下)短期展售區(信義路至和平東路間)。 七、場地資料: (一)場地位置:短期展售區(第1橋孔A區信義區入口處4個攤位面積大小及第3橋孔C區範圍,詳招標文件內平面圖)。 (二)營業時間:每週六、週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非營業時間現場須淨空。 (三)場地大小:283.5637平方公尺(A區入口4個攤位面積21.5712㎡、C區261.9925㎡)。 (四)營業種類:須符合「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短期展售活動之商品展售項目須與藝文相關,且不得為飲食類,亦不得使用明火。 (五)租金底價:新臺幣339,456元/年(含稅)。 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九、開標時間:115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 十、開標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5樓(本機關5樓開標室)。 十一、附加說明: (一)投標資格: 1、自然人:我國已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人。 2、法人或團體: (1)我國依法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我國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二)押標金及押金: 1、押標金:新臺幣33,946元整,押標金不足者視同廢標(限向指定銀行繳納)。 2、押金: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收。 (三)領購招標文件:自公告之日起至115年5月20日中午12時止辦公時間內,投標人逕向本機關秘書室洽購招標文件並繳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或至本處網址(https://www.tcma.gov.taipei)免費電子領標。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本機關總收文)。 (五)決標方式: 1、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得標,如有2投標者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應即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2、投標人之投標資格不符規定時,經本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的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於該投標者。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者之投標資格不符規定,本機關得逕行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及通知本案開標標價高出底價之次高者,逕予遞補,如有2投標者以上次高標價相同者,應通知另行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六)訂約及租金之計收: 1、得標人應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契約之日期,至本機關辦理訂約手續。 2、得標人應於訂約後,於本機關通知之一定時日內完成契約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本機關及得標人各負擔二分之一。另本案公證標的價額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押金金額核算,爰公證費用預計為48,000元,得標人應負擔24,000元。 3、租金計算:以契約期間內之週六、週日計收租金,短期展售區契約期間為1年。 4、得標人需於非週六、日之國定假日營業使用時,得在營業前2個月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經本機關書面同意始得營業,非週六、日之租金併計使用當期繳款單內繳費。 5、得標人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指定點交日會同本機關點交場地,完成點交後即由得標人自行看管,相關費用自點交日起由得標人負擔。 (七)其他事項: 1、營業種類須依規定辦理,不得擅自變更。 2、須維持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自治會之通行權利,得標者規劃攤位須預留淨空東側(與大安郵局同側)走道寬度210公分、西側(與大安森林公園同側)走道寬度380公分。 3、短期展售區攤位須配合自治會優先進場設攤時間,原則於星期六上午9時始得入場擺攤,星期日提早於下午5時收攤完畢,淨空現場;擺攤、收攤須配合自治會隨時調整。 4、不得有產生噪音、異味、用火等擾人或有安全之虞行為及現場禁止街頭藝人表演。 5、現場不得裝設固定物。營業時間結束,現場需淨空及恢復成停車場使用。 6、不得拒絕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對販售物品所為之定期或不定期抽驗。 7、得標者應做好短期展售區範圍內之基本清潔及垃圾打包,如借用自治會現場設備及統一由自治會派員維護現場環境、廁所清潔,需負擔下列費用: (1)設備借用費(包括照明燈、風扇、冷氣相關設備等費用,依實際繳費金額計收)。 (2)依短期展售區(C區)可規劃攤位數(約30攤)佔藝文特區總攤位數約3分之1比例分擔下列事項: 甲、場域公共水電費(以得標後簽訂契約期間每2個月依比例分擔發生之實際帳單金額為準)。 乙、清潔員薪資、事務性人力費用(以得標後簽訂契約期間每月依比例分擔發生之實際帳單金額為準)。 丙、垃圾清運費(以得標後簽訂契約期間每月依比例分擔發生之實際金額為準)。 (3)依3分之1比例分擔C區與依46分之4比例(得標者於A區設攤數佔藝文特區A區總攤數比例)分擔A區現場公用設備(如A、C區之冷氣相關設備、風牆、飲水機,電源線路及開關)之維護費,另A、C區營業範圍內小型設備(如照明燈、風扇、插座)除非人為使用不當、由自治會負責修繕外,應由得標者自行負責修繕。 8、契約期間因藝文特區改建、遷移或短期展售區重新規劃、配置,本機關得隨時終止、變更契約。如經契約終止而收回短期展售區,不得要求安置於其他市場、攤販集中場;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助費或救濟金。 9、欲投標者,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本案短期展售區查勘擬投標標的現況,並洽本場域自治會詳加瞭解自治規約,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說明,未赴現場勘查者,視同已瞭解場地、各項設備現況及本場域自治規約,投標後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10、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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