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夜市15號攤位公開標租」開標日期及地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代號:THS115-011。 二、招標機關名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機關)。 三、招標機關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 四、招標名稱: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夜市15號攤位公開標租。 五、聯絡電話: (一)詢問投標事項:本機關資產科吳小姐(02)2550-5220轉2505。 (二)詢問攤位現況與經營:本機關攤販科吳小姐(02)2550-5220轉2410。 六、招標標的所在地: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雙城街北起農安街、雙城街口,南至雙城街10、13巷口路段)。 七、攤位資料: (一)攤位號碼:夜市15號攤位。 (二)營業時間:每日下午4時至晚上12時。 (三)攤位面積:每攤5.44平方公尺。 (四)營業種類:應符合「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事項。 (五)三年總租金底價:每攤新臺幣169,416元/3年(含稅)。 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5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九、開標時間:115年3月5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 十、開標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5樓(本機關5樓開標室)。 十一、附加說明: (一)投標資格摘要: 1、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並須為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 2、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親屬未承租本市其他零售市場攤鋪位,且同戶內無本市有證或列管攤販。 3、不曾領取本府發放有關攤販或攤商之救濟金或補助金。 4、設籍同一戶籍者內僅可標租一攤。 5、臺北市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攤位申請投標資格切結書。 6、本案公告期間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押標金及押金: 1、押標金:新臺幣16,942元整,如押標金不足者視同無效標(限向指定銀行繳納)。 2、押金: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收。 (三)領購招標文件: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4日中午12時止辦公時間內,投標人逕向本機關秘書室洽購招標文件並繳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或至本處網址(https://www.tcma.gov.taipei)免費電子領標。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本機關總收文)。 (五)決標方式: 1、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得標,如同一攤位2人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應即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2、投標人之投標資格不符規定時,經本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的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於該投標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人之招標資格不符規定者,本機關得逕行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及通知本案開標標價高出底價之次高者逕予遞補,如同一攤位2人以上次高標價相同者,應通知另行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六)訂約及租金之計算: 1、訂約:得標人應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契約之日期,至本機關辦理訂約手續。 2、得標人應於訂約後,於本機關通知之一定時日內完成契約公證手續,公證書上應載明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應記載事項,公證費用由本機關及得標人各負擔二分之一。得標人未履行契約公證手續時,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另所繳押金不予發還,本機關重新辦理該集中場公開標租時均不得再參與投標。 3、租金計算:自訂約之日起同時起計租金,攤位契約期間為3年。 4、得標人應於訂約日當天會同本機關同步進行攤位及其設備點交,完成點交後即由得標人自行看管,其水電費等相關費用自點交之日起由得標人負擔。 (七)其他事項: 1、營業種類須依規定辦理,不得擅自變更。 2、得標人於進駐「臺北市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前,應自備符合該集中場統一規範之攤架設備。 3、攤位承租人不得拒絕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對販售物品所為之定期或不定期抽驗。 4、得標人除須繳新臺幣25,000元之電力設備保證金外,並配合該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規定繳交相關設施維護費、管理費、使用攤位之營業用電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5、得標人除須繳新臺幣25,000元之電力設備保證金外,並配合該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規定繳交相關設施維護費、管理費、使用攤位之營業用電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6、契約期間因都市計劃或開發、利用必須變更用途收回時,本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承租人不得向本機關要求任何補助費或另予安置。 7、欲投標者,應請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本標案標的臨時攤販集中場察勘擬投標攤位、場地及各項設備現況,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說明,未赴現場勘查者,視同已瞭解攤位、場地及各項設備現況,投標後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8、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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